在這低利率時代,相信自己或是周遭的親朋好友、鄰居、同事,都曾經有跟過互助會(年長一輩的十個裡面至少有七、八個都跟過會或起過會),在此ㄚ姍不免苦口婆心的請個位看官們要好好的把以下文字用心、專心記住呀(如果能倒背如流那就更好不過了*_^),不要跟辛辛苦苦掙來錢過意不去呀!
一般人借錢給別人,借款人不能還錢;或是參加別人所召集的互助
會,而會首倒會;如數年間,無法要回借款或互助款時,大部份人即將債
權相關證明文件撕毀丟棄,實在很可惜。因為借款或互助款債務,債權人
得於清償期屆滿十五年內請求返還借款或請求會首給付互助會款,且債務
人雖一時無法還款,但數年後,債務人可能繼承父母大筆遺產,亦可能經
營事業又賺錢而擁有龐大資產,所以債權人不可輕易將債權證明文件毀
棄,俾便將來向債務人求償。
◎建議事項:
平時應養成保存權利相關證明文件,例如借據、匯款單、現金收據、
互助會單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。
◎參考法條:
.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:
請求權,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,依其規
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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