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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11月3日 星期三

二、先生負債,太太無還款義務,反之亦然

相信各位看官一定都聽過為了另一半的負債而弄巧成拙--"假離婚"的案例吧!
一般人認為法定財產制是先生(太太)在外負債時,太太(先生)負有償還的義務;而
太太在外負債時,先生亦有還的義務,這是錯誤的觀念。依法而言,夫妻
對外所負債務,各自負責償還,另一半沒有還的義務。瞭解之後,就沒有
必要因另一半負債累累而辦理假離婚,一不小心假戲真作,弄假成真;而
且事實上,亦有夫妻的其中一方為達離婚目的,而故意佈局假債務而達真
離婚目的,所以,配偶縱有負高額債務,自己的財產亦不會遭查封。例外
情形,如為另一半的債務擔任連帶保證人,或家庭必要生活費,夫妻即應
連帶負責。
◎建議事項:
個人債務都是自己負責,切勿因不懂法律辦假離婚,而弄假成真。
◎參考法條:
.民法第一千零一十七條第一項:
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,由夫妻各自所有。不能證明為
婚前或婚後財產者,推定為婚後財產;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,
推定為夫妻共有。
.民法第一千零一十八條:
夫或妻各自管理、使用、收益及處分其財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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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10月27日 星期三

一、對於借款、互助會款的債權於十五年內都可請求

在這低利率時代,相信自己或是周遭的親朋好友、鄰居、同事,都曾經有跟過互助會(年長一輩的十個裡面至少有七、八個都跟過會或起過會)在此ㄚ姍不免苦口婆心的請個位看官們要好好的把以下文字用心、專心記住呀(如果能倒背如流那就更好不過了*_^),不要跟辛辛苦苦掙來錢過意不去呀!
一般人借錢給別人,借款人不能還錢;或是參加別人所召集的互助
會,而會首倒會;如數年間,無法要回借款或互助款時,大部份人即將債
權相關證明文件撕毀丟棄,實在很可惜。因為借款或互助款債務,債權人
得於清償期屆滿十五年內請求返還借款或請求會首給付互助會款,且債務
人雖一時無法還款,但數年後,債務人可能繼承父母大筆遺產,亦可能經
營事業又賺錢而擁有龐大資產,所以債權人不可輕易將債權證明文件毀
棄,俾便將來向債務人求償。

◎建議事項:

平時應養成保存權利相關證明文件,例如借據、匯款單、現金收據、
互助會單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。

◎參考法條:

.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:

請求權,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,依其規
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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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10月20日 星期三

您不能不知的生活法律常識

您不能不知的生活法律常識......分享者的叮嚀:
有一個人努力工作三十餘年,省吃儉用,總算有了七百萬元定存,本想可以安享餘年無慮。豈知,有一天,法院執行處將他所有儲蓄全部查封,經向法院詢問始知,因他的父親生前對銀行負有五千萬元債務,他未於父親死亡後三個月內拋棄繼承,即必須繼承父親全部債務。他祇因為不懂法律,即必須付出一輩子辛苦積蓄的代價,您說冤枉吧!
設使您每天工作八小時,每年工作二百五十天,工作三十年後退休,一輩子總計工作六萬個小時。您一生勤勞工作的所得,可能祇因不懂法律而全部付諸流水。所以,聰明的您......
如果不想把辛辛苦苦所掙來的銀子被他人  橫 ~ 刀 ~ 奪 ~ 愛  ,記得呀!要常常挪空來ㄚ姍家坐坐呀!不然ㄚ姍家都佈滿了灰塵&蜘蛛網 > <",踏過後也別忘了簽到(這是最基本の禮貌)、好讓ㄚ姍更有動力繼續分享下去,來~~~~~~沒看電視也要有基本の生活法律常識喔^_^多多充實充實吧!

再續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^^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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